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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蒋飞龙故意伤害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36号蒋飞龙: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刑终2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与被害人谢庆发生口角,后谢庆先动手殴打,在扭打过程中你殴打谢庆致其倒地,致其大脑功能严重受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属重伤一级。你的伤害行为与谢庆的重伤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你主观上对造成其伤害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你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原判对你判处有期徒���四年的刑罚,罪刑相适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