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9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良新与广州知叶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新,广州知叶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806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广州知叶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金岭北街686号A幢。法定代表人陈林智。原告陈良新与被告广州知叶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广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693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知叶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陈良新支付工资17839元。因广州知叶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陈良新遂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783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