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管泽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泽华,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怀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泽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管泽华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二环主路复兴门桥至西便门桥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管泽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管泽华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泽华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管泽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泽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管泽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泽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泽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