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权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65号被执行人郑权,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3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郑权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你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万七千六百七十元,其中偿还被害人欧某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元、偿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元、偿还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四千七百四十五元、偿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千六百六十元、偿还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偿还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二千三百二十五元、偿还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三千一百三十五元、偿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元、偿还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二千八百零五元、偿还被害人史某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元、偿还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二千四百七十五元、偿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二千七百二十元、偿还被害人柳某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偿还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元、偿还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二千七百二十元、偿还被害人丘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二十五元、偿还被害人林某2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偿还被害人张某3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元、偿还被害人陈某5人民币二千二百四十元、偿还被害人温某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元、偿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偿还被害人柯某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偿还被害人陈某6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偿还被害人翁某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偿还被害人陈某7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