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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科湘与张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湘,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科湘。委托代理人张科军(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琪。本院在执行张科湘与张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科湘返还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最高不超过3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300元、缴纳执行费6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琪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科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