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传江与赵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传江,赵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梁传江,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赵春华,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梁传江与被执行人赵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