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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孝芳与广安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安品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芳,广安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安品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577号原告:刘孝芳,女,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朱开春。第三人:广安品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栋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芳诉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安品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孝芳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34元,减半收取3717元,由原告刘孝芳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陶 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泽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