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8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周新与新民市金秋种子商行、吉林省金园种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新民市金秋种子商行,吉林省金园种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周新,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新民市金秋种子商行。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园种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新与被执行人新民市金秋种子商行、吉林省金园种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40.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新因与被执行人新民市金秋种子商行、吉林省金园种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8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