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国兴与孟兆鹏、王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兴,孟兆鹏,王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秦国兴,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孟兆鹏,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王继生,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秦国兴与被执行人孟兆鹏、王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1月1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国兴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继生在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分理处的存款1729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