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董福计与被告王海生、阳泉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计,王海生,阳泉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83号原告董福计,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王海生,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阳泉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巨明,总经理。原告董福计与被告王海生、阳泉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董福计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福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福计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