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永飞与刘治业、王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飞,刘治业,王世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610号原告:高永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治业,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3年06月08日,汉族,个体。被告:王世兵,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06月21日,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飞诉被告刘治业、王世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飞撤回对被告刘治业、王世兵一案的起诉。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牡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