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凤平与王海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凤平,王海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198号 原告苏凤平,女,1961年3月0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场部。 被告王海燕,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场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凤平与被告王海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凤平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凤平与被告王海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苏凤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凤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收取25.00元,由原告苏凤平负担。 审判长 杨传革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