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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綦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959号原告: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英。被告:尤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波。原告綦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綦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綦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抚养费于每月30日前给付,直至綦某1独立生活;3、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海马牌轿车一辆、海信空调一台由原被告均分;4、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46100元,由原被告均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綦某1。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原告对被告及孩子十分关心,并将工资交由被告管理。自****年原被告共同经营母婴店开始,双方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被告不再回家居住,****年农历*月**綦某1生日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一直未回。因被告的无故离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尤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在共同经营母婴店期间,原被告曾因回**村看孩子等琐事发生矛盾,****年平安夜被告离开杨兰村家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綦某1。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于****年平安夜离家,现双方分居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綦某与被告尤某系自由恋爱,后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感情基础深厚,短时间的分居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家庭感情,对子女负责,及时交流沟通,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不足,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以保证子女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因此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暂时不宜解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綦某与被告尤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继军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