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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守忠与李泓津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忠,李泓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赵守忠,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万泉委*组。被执行人李泓津,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现羁押于梅河监狱。申请执行人赵守忠与被执行人李泓津诈骗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   媛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