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中盛文具有限公司与王传江、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中盛文具有限公司,王传江,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252号原告:龙口市中盛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环城南路路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5517411H。法定代表人:庄恒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江,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86号海通物流园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4524202Y。法定代表人:徐万洲,执行董事。被告: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留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3370411XX。法定代表人:窦吉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永,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龙口市中盛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江、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中盛文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传江、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3元,减半收取240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