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彪与被执行人李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彪,李香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周彪,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香友,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彪与被执行人李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阜阳市农机监理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邢凤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思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