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凯与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分公司,张明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166号原告:王凯,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阳光水榭花园49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朱昌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万福庄园玫瑰苑12幢。负责人:耿传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明生,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凯与被告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分公司、张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审理中,王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对被告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