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光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光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63号罪犯金光日(外号老四、四哥),男,1977年8月1日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光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2011年11月10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以(2014)菏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金光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以(2016)鲁17刑更26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金光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金光日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光日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光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经纶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晓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