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天军与赵雪、冯秀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天军,赵雪,冯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4号申请人:刘天军,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雪,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冯秀峰,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刘天军与被申请人赵雪、冯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