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圣銮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銮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圣銮,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圣銮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圣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3日,董浩(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新村3座606室,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群号为557405173、群名为XX臂帮、群成员需要缴交会员费某留在群里观看上传的淫秽视频的QQ群。同时,董某陆续纠集被告人李圣銮和林某1、王某、陈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该群的管理员,董某作为群主授权被告人李圣銮和林某1、王某、陈某2拉人、同意普通群成员的入群申请、踢出普通会员、发布群信息、群广告、上传淫秽视频等权利,将群里乱发广告、没缴费的成员清除出群,从而维持上述QQ群的群秩序达到收费的目的。截止2016年5月25日,董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截止2016年5月25日,上述QQ群共传播92部淫秽视频,群内成员列表有817人。被告人李圣銮于2016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圣銮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圣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圣銮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涉案QQ群的成员列表、“XX臂帮”QQ群内聊天记录、福建建筑工程职业中专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2、古某、陈某1、吴某1、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圣銮及同案人董某、林某1、王某、陈某2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同案人董某对涉案地点、被告人李圣銮、同案人陈某2的辨认、同案人王某对同案人董某系群主的辨认、被告人李圣銮对同案人董某系群主、同案人陈某2系群管理员的辨认、同案人陈某2对董某系群主的辨认、证人古某对群主和管理员的群信息的辨认、证人陈某1对董某系群主、李圣銮系群内管理员、陈某2系群成员的辨认、证人杨某对董某系群主、李圣銮、陈某2系群内管理员的辨认、被告人李圣銮和同案人董某、王某、林某1、陈某2、证人古某对QQ群内发布的截屏内容的辨认等辨认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制作的光盘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前科情况、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圣銮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92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圣銮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圣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圣銮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圣銮使用的作案工具号码为1307585****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晓倩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