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崔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162号原告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佐强,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部门经理,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崔春梅,女,1989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学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