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彭东风诉张世博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冬风,张世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69号原告:彭冬风,男,民族,现住武强县豆村乡蒋庄村。被告:张世博,男,民族,现住武强县武强镇东牌村。彭冬风与张世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彭冬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冬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彭冬风负担。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彦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