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青林与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林,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2123号原告李青林,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长亘县。被告孙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林诉被告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青林向本院提出对孙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青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青林撤回对孙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