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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庄千海、张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千海,张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庄千海,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张仁华,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千海与被执行人张仁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326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仁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仁华的银行存款38000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