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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其疆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疆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其疆,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取保候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其疆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其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郑其疆未经许可,在福州市鼓楼区内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并提供卫星电视落地、充值续费等相关业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0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郑其疆于2015年11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郑其疆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其疆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对���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其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郑其疆未经许可,在福州市鼓楼区内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并提供卫星电视落地、充值续费等相关业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3573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780元,被告人郑其疆于2015年11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其疆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780元退缴至我院账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郑其疆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1年开始从事卖卫星电视和对卫星电视的充值续费生意,2011年至2013年其和深圳那边合作,具体���营情况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但是其确认骆某有向其购买两台卫星设备;2013年至2015年其和闽南那边的“黄先生”合作,“黄先生”给其一套卫星器材(包括锅盖、高频偷、接收机等)定价900元人民币左右,其就以人民币1500元左右的价格卖出去,获利人民币600元左右,其中有些客户是半卖半送的。“黄先生”给其充值续费的定价一开始是人民币760元,后来降到人民币740元,其再以人民币900-1000的价格向购买人收费,每笔大概一两百元人民币。向其购买设备的一般是朋友介绍的,其用QQ联系“黄先生”谈好价格,其把钱汇款给他,他就会把卫星电视器材通过快递邮寄给其,其在和其公司员工许某一起上门安装好,充值续费也是对方把序列号报给其,其通过QQ联系“黄先生”,把相应钱款汇款给他,他就会直接充值续费。其和购买卫星电视器材的人都是通过现金交易,没��签订购买或安装合同,也没有开具相关收据或发票。其都是用卡号为62×××18的中信银行以及卡号为62×××13的招商银行卡汇款给其上家“黄先生”。其非法经营的数额大约在十万人民币左右,具体其记不清楚。因为有许多单是其朋友介绍的,其没有获利,经其计算,其非法获利是人民币10780元。其是以个人的名义私下销售卫星电视器材的,所得收入也是供其日常开销。经其辨认,开户名为洪某1,银行卡号为62×××83;开户名为钱某,银行卡号为62×××30;开户名为王某,银行卡号为62×××18;开户名为洪某2,银行卡号为62×××91;开户名为郭某,银行卡号为62×××24。这五个银行卡号是与其交易的上家的账号。2、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其从2011年至2015年有帮忙被告人郑其疆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其主要是陪被��人郑其疆到客户家里做打下手、打孔布线之类的工作,其经手安装的有几十台,被告人郑其疆总共安装多少台以及如何收费其不清楚,他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卖卫星电视。经其辨认,郑其疆即系本案被告人。3、证人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左右,其从朋友处了解到被告人郑其疆有卖卫星电视,其联系被告人郑其疆以每台人民币9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卫星电视,共计人民币1860元,之后卫星电视出现问题,其还有联系他更换。当时双方是用现金交易的,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经其辨认,郑其疆即系本案被告人。4、证人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至2014年之间,其从朋友处得知被告人郑其疆有在福州卖卫星电视,当时其的几个朋友想买卫星电视,其就联系被告人郑其疆,根据观看不同节目的需要以人民币760、900、1250、820元等不同的价格购买了十台左右的卫星电视,其还有帮忙之前购买的人向被告人郑其疆充值续费卫星电视,每次价格都是人民币800元左右。其总共在被告人郑其疆处购买了大约人民币10000元的卫星电视机相关服务。被告人郑其疆是以其个人的名义贩卖卫星电视,其和被告人郑其疆都是通过现金交易,被告人郑其疆没有给其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安装合同。经其辨认,郑其疆即系本案被告人。5、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其在福建某公司上班,当时想买两台卫星电视接收设备送给客户,经朋友介绍被告人郑其疆有在卖这类设备,其联系被告人郑其疆,谈好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购买两台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其当场把现金人民币1850元以及安装的地址和客户的联系方式一起给他,由他安排人去安装。被告人郑其疆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贩卖,也没有开发票给其。经其辨认,郑其疆即系本案被告人。6、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郑其疆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郑其疆自2013年至2015年给其上家“黄先生”五张银行卡的汇款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1713元,被告人郑其疆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7、退赃凭证证实,被告人郑其疆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其疆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受设备,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357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其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其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其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郑其疆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晓强人民陪审员  薛洁云人民陪审员  林前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晴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