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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玉廷、侯传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廷,侯传锋,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廷,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侯传锋,男,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芹,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廷申请执行侯传锋、李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