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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宪申请执行秦洪生.董福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秦洪生,董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黑062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宪,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秦洪生,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林甸县。被执行人董福才,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