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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东明、卢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明,卢旺,张领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明,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卢旺,男,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领知,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张东明申请张领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东明于2017-3-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旺名下房产,查封期间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