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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晏彬与杨卫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晏彬,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朱晏彬,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申请执行人朱晏彬与被执行人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