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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阿支拉机、海来石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支拉机,海来石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支拉机,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海来石布,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梦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窜至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被害人曾某经营的美之乐超市,由海来石布在门口望风,阿支拉机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卷闸门后进入超市,盗得现金6000元、软包中华香烟1条、滕王阁香烟1条、软包利群香烟8包、硬包利群香烟5包。赃款与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7426元。2、2017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窜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同源兴益兴超市,由海来石布在门口望风,阿支拉机用携带的大剪刀剪开卷闸门后进入超市,盗得现金1700元、软包中华香烟8包、硬包中华香烟8包。赃款与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2604元。综上,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共同盗窃作案2次,赃款与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10030元。2017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于洪区鑫居旅馆抓获两被告人,并扣押作案工具大剪刀、螺丝刀及赃物软包利群香烟8包、滕王阁香烟8包、硬包中华香烟5包等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软包利群香烟8包、滕王阁香烟8包发还被害人曾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张某的陈述,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支拉机、海来石布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次流窜盗窃作案,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硬包中华香烟5包,发还被害人张某;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支拉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海来石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物硬包中华香烟5包,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建。三、从被告人处缴获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