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122李晓东与蔡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蔡荣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122号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蔡荣秀,女,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蔡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荣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