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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122李晓东与蔡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蔡荣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122号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蔡荣秀,女,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蔡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荣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