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世林与被执行人康春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世林,康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康世林,男,1944年4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康春平,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康世林与康春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1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