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玉然与张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然,张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1680号原告:董玉然,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佐丽梅,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页岩,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董玉然与被告张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佐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页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玉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2015年9月22日,被告因经营需要急用,向原告借款7万元暂时周转一下。原告当日通过妻子薛某的朋友田某账户向被告提供的账户内转入7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被告在2017年3月23日仅还款2万元,尚欠5万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张页岩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2日,张页岩向董玉然借款7万元。2016年12月25日,张页岩向董玉然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2月10日偿还。2017年3月23日张页岩还款2万元,尚欠5万元未还,董玉然催要未果,告诉来院。本院认为,董玉然与张页岩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董玉然向张页岩履行提供借款义务,张页岩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董玉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董玉然借款5万元。被告张页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页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