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姗与罗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姗,罗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327号原告:刘姗,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罗杰,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刘姗与被告罗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姗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罗杰已付清所欠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刘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由刘姗负担。审 判 员 吴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成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