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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振明与韩君有、崔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明,韩君有,崔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564号原告潘振明被告韩君有被告崔鑫原告潘振明诉被告韩君有、崔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潘振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明撤回对被告韩君有、崔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2.00元,由原告潘振明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