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振明与韩君有、崔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明,韩君有,崔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564号原告潘振明被告韩君有被告崔鑫原告潘振明诉被告韩君有、崔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潘振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明撤回对被告韩君有、崔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2.00元,由原告潘振明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