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文、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郭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701号案外人:姚小菊,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赵文,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鹏,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巍,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黔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黔龙,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文申请执行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郭黔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姚小菊于2017年3月21日对执行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姚小菊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姚小菊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小菊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