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祥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王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295号被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当涂县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3405217935737722。负责人:孙应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当涂县。原告:曹祥,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王蓉,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诉被告曹祥、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