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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樊志高、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樊志高,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4号原告:王美玲,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信,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高,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原告王美玲与被告樊志高、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美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玲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7605元(原告王美玲已预交10259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7605元,退还原告王美玲7604元。审 判 长  范 虹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