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云彪、魏朝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彪,魏朝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黄云彪,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男,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魏朝翔,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安远县,现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云彪与被执行人魏朝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云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44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魏朝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聿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