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执3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353号之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69号香格里拉花园5号楼负1-16,1-17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0217-6。负责人李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某某,2006年10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骆某某(系黄某某之母),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川法民初第050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重庆国汇拍卖有限公司对黄建平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大道X号X幢X-X-X号房屋(权证号:304房地证2014字第XXX**号)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5月17日买受人赵世进(公民身份号码XXXX)以208737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黄建平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幢X-X-X号房屋(权证号:304房地证2014字第XXX**号)的所有权以及相关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世进(公民身份号码XXXX)所有。二、买受人赵世进(公民身份号码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