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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北林与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虞仕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北林,虞仕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政府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本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北林,男,汉族,1990年2月6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付东艳,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虞仕泽,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诉人江苏骏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北林、虞仕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牛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