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苏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苏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873号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光厦楼南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58389。法定代表人:李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能,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苏伟龙,男,汉族,1978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朱丽红,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需要再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清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建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