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丫丫与被告袁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丫丫,袁菲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220号原告:袁丫丫,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袁菲东,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原告袁丫丫与被告袁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丫丫与被告袁菲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丫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9200元(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23日原告应向银行清偿利息31200元,扣除被告已清偿的12000元,下剩19200元),2017年5月24日以后的利息由被告按照银行计算的利息清偿到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胞妹,2015年1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帮其贷款。同年1月16日,原告用自己的工资折子质押贷款150000元,通过信用社转账至被告提供的账户上,被告当时承诺该贷款的本息均由其负责偿还,贷款期限两年。但被告未按承诺向小南沟信用社全额偿还借款本息。袁菲东辩称,原告所述用其工资折子抵押贷款的时间、金额及将该款转入被告的账户属实,但该款并非被告用于资金周转,是原告婚前给家里盖房子用的。同意归还该笔借款本息,但现在无偿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15年1月16日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00107)及存款凭条(00108)各一份,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袁丫丫系袁菲东胞妹。2015年1月16日,袁丫丫用自己的工资折子质押贷款150000元,通过信用社转账至袁菲东提供的账户上。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23日袁丫丫应向银行清偿利息31200元,但袁菲东只清偿了12000元,再未清偿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综上所述,原告袁丫丫要求被告袁菲东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菲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丫丫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9200元,共计169200元。2017年5月24日以后的利息由被告袁菲东按照银行计算的利息清偿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7元、保全费1424元,共计5341元,由被告袁菲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鑫科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人民陪审员 谷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