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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汪辉与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辉,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304号原告:汪辉,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住江苏省。被告:钟林,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生,,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辉诉被告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凌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