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91号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沈阳财富中心项目A座第31层04-2、05号.负责人:张军,该公司区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秋霞,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江。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4000元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其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站前支行的账户存款154000元(账号:21×××91)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站前支行的账户存款154000元(账号:21×××91);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4000元;三、如被申请人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魏树云人民陪审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