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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刑初7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县。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199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指定辩护人邱剑明,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邱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与成正福(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商定以30000元的价格向成正福贩卖毒品300克,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同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B·PU8**号轿车,随车藏匿毒品,由四川省绵阳市出发,于次日到达甘肃省榆中县连霍高速公路接驾嘴服务区。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服务区内收取成正福30000元现金后,向成正福贩卖毒品可疑物一包,之后驾车返回。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城关区南滨河路雁西路将成正福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该包毒品可疑物;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甘肃省陇南市武灌高速公路余家湾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89.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71克/100克。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运输大量毒品并进行贩卖,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黄某某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与成正福(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商定以30000元的价格向成正福贩卖毒品300克,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同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PU8**的东风牌轿车,携带毒品从四川省安县出发,于次日到达甘肃省榆中县连霍高速公路接驾嘴服务区。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服务区内以30000元的价格向成正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之后驾车返回。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特色中国甘肃馆”附近将成正福抓获,当场查获黄某某向其贩卖的毒品,经鉴定:净重289.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71克/100克。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甘肃省陇南市武灌高速公路余家湾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当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沙井驿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沙井驿派出所在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配合下,确定长期吸毒人员成正福拟于2016年6月5日向他人购买大量毒品,技侦部门锁定了成正福的行驶路线,并于当日17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西口向西100米处将成正福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289.52克。成正福供述了该毒品可疑物为300克冰毒,系其于当日在榆中县境内连霍高速公路接驾嘴服务区内从一驾驶车牌号为川****03的白色东风牌小轿车的“涂哥”处购买,“涂哥”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1****2189,在技侦部门和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配合下,将“涂哥”抓获。经查证,“涂哥”真实姓名为黄某某。2.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装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6月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特色中国甘肃馆附近抓获驾驶车牌号为甘****15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成正福,并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毛重为320克。2016年6月6日,侦查机关从黄某某处扣押小米手机1部、VIVO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9250元、车牌号为川****03的白色东风牌轿车1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1张。2017年2月7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对所查获的黄某某向他人贩卖的毒品进行提取、采样,黄某某确定该毒品系其向他人贩卖的毒品冰毒。3.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黄某某辨认,成正福即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人;经吴秀梅辨认,黄某某即与其一同前往高速公路接驾嘴服务区的人;经黄某某指认,连霍高速公路榆中县接驾嘴服务区为其贩卖毒品的地点。4.通话清单证明:黄某某持有使用的181****2189手机号码与成正福持有使用151****7810手机号码在2016年5月27日至6月5日期间频繁通话。5.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6年6月5日19时54分,黄某某通过ATM机向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10000元。6.车辆行驶证、车辆信息证明:车牌号为川****03的东风牌白色小型轿车所有人高秀华,注册日期2014年11月14日。7.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姓名、年龄、户籍地等基本情况及前科情况。8.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成正福的蓝色手提包内查获的外用黄色商品袋,内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89.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71克/100克。9.证人成正福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下旬,通过朋友“老刘”认识了自称姓“涂”的四川男子并互留电话,涂姓男子的电话是1814036****。5月底至6月初,为了购买便宜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其与“涂”姓男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其以3万元的价格从“涂”姓男子处购买冰毒300克,由“涂”姓男子送到兰州。6月4日下午5点左右,“涂”姓男子发短信通知其已出发,6月5日下午2点左右,二人约定在接驾嘴服务区交易冰毒。其以去办事为由,要求其弟成正堂送其到接驾嘴服务区,下午4时30分左右,成正堂与司机王江海驾驶成正堂车牌号为甘****15号本田牌CRV越野车拉其到达接驾嘴服务区,在服务区的卫生间附近“涂”姓男子驾驶的一辆川B牌照的白色东风牌轿车其与“涂”姓男子进行了毒品交易,其将200张面值100元、200张50元共计3万元交给“涂”姓男子,“涂”姓男子交给其一个白色塑料袋,其装入随身携带的蓝色提包,与“涂”姓男子一起的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但毒品交易时该女子不在场。下午5点左右,在特色中国甘肃馆对面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了,并在其随时携带的蓝色挎包内查获了“涂”姓男子给的白色塑料袋,里面装有白色晶体状的冰毒一个透明自封袋,公安人员当场进行了称量,大约有320克。10.证人成正堂、王江海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5日下午3点,按照成正福一起去办事的要求,成正堂、王江海驾驶车牌号为甘****15号黑色本田牌CRV越野车拉着成正福一起去了接驾嘴服务区,在服务区成正福上了一辆川B牌照的白色小轿车去办事。回兰州后,在特色中国甘肃馆对面时,公安人员将车拦住了。11.证人吴秀梅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4日,在朋友黄某某的邀约下,其陪同黄去甘肃天水收账,当日,由黄某某驾驶白色川****03小轿车从绵阳市出发。次日下午,黄某某把车开进一个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后来从一辆越野车上下来一个大约30多岁,身高1米七左右,体型较胖短发男子与黄某某见了面后,二人去了服务区的餐馆后面聊了会天。其与黄某某开车离开时,那名男人隔着驾驶室窗户递给了黄某某一包钱。在返回至四川省边境时,其和黄某某被警察抓住了。1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6年4月下旬,其通过朋友“老刘”认识了一名姓成的男子,该男子大约30多岁,甘肃兰州人,身高大约178左右,较胖,说普通话,电话是1815366****,开一辆黑色本田CRV车,他每次都称呼其为“涂哥”。5月下旬,成姓男子给其打电话欲购买冰毒,直到6月1日,其与成姓男子谈妥了毒品交易的事宜,约定成姓男子以3万元的价格从其处购买300克冰毒,交易地点为甘肃定西高速服务区。之后其以2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300克冰毒,并约定冰毒销售后再付款,冰毒拿回家后,其先吸食了一小部分。6月4日,其和朋友吴秀梅驾驶车牌号为川****03号东风牌汽车从四川省绵阳市出发,向甘肃定西方向行驶,出发后给成姓男子发短信说了。6月5日9点左右,因成姓男子不想到定西,二人又约定在兰州的服务区交易,下午2点左右,其开车到达接驾嘴服务区,并通知成姓男子到该服务区。16时30分左右,成姓男子在服务区的卫生间附近找到其,其让吴秀梅从车上先下去,其与成姓男子在车上进行了毒品交易,成姓男子从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取出3万元现金交给其,其从驾驶座车门的格挡处取出了事先用一个塑料自封袋包裹在内层,用一个乳白色商品袋包裹在外层白色冰沫状的晶体冰毒,重约280克的冰毒交给了成姓男子,他拿上冰毒后就装在了随身带着的蓝色提包里,之后乘坐一辆黑色的本田CRV离开了。随后其和吴秀梅驾车返回四川,经过天水附近一个农业银行时,通过ATM机向给其买毒品的人转了1万元钱。6月6日凌晨1点左右,到武都时被警察抓获了,剩下的2万元钱也被扣押了。吴秀梅是其朋友,她只是一起陪着出来玩的,并不知道其要做什么,也不知道其要去哪里。贩卖毒品的目的是可以自己弄一点冰毒吸,也还能从中赚点钱。吴秀梅是我朋友,我只是让她一起陪我出来玩的,她不知道我要做什么,也不知道我要去哪里,她和我一起吸食过冰毒。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从四川省安县运输至甘肃省榆中县贩卖给他人,数量达289.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黄某某具有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侦查机关扣押的黄某某运输毒品犯罪工具车牌号为川****03号东风牌汽车一辆,登记在黄某某妻子高秀华名下,系黄某某、高秀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不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黄某某个人财产,且该车辆尚有抵押债务未清偿,故应依法发还车辆所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的黄某某供犯罪所用的小米手机1部、VIVO手机1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川****03的白色东风牌轿车1辆依法发还车辆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岳 龙审 判 员  万廷达代理审判员  白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松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