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与滁州正荣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滁州正荣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888号原告: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928765000(1-1)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毅,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被告:滁州正荣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71963955。法定代表人:华根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正荣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致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美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娟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