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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柏霞、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霞,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81号申请人:柏霞,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王志强,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柏霞与被申请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柏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强名下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街道医院村居委会文山中学对面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柏霞的儿子王艺天以其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11栋406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强名下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街道医院村居委会文山中学对面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5060027),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王艺天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11栋406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3014915),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25元,由申请人柏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