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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斌因与被申请人张志向、伍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张志向,伍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34号申请人周斌,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张志向,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被申请人伍伟伟,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申请人周斌因与被申请人张志向、伍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向、伍伟伟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斌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斌名下位于郴州市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向、伍伟伟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