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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字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利萍与马鹏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萍,马鹏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2203号原告:张利萍。被告:马鹏杰。张利萍诉马鹏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张利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利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