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字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利萍与马鹏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萍,马鹏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2203号原告:张利萍。被告:马鹏杰。张利萍诉马鹏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张利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利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